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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黃秋盈 黃思銘
  近年來,隨著銀行卡的廣泛使用,銀行卡犯罪呈現專業化、公開化特點,簡直是無孔不入,對銀行和持卡人的資金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廣州的朱女士就因為輕信不法分子,險失近600萬元的巨款。而離奇的是,犯罪團夥也玩起了高智商,他們先通過多次交易,獲取信任、取得銀行卡密碼後也不輕易下手,而是把卡“養肥”了才蓄勢犯案。
  富婆中陷阱被盜刷600萬
  2012年3月左右,家底頗為豐厚的被害人朱女士認識了一名叫“張某新”的男子。2012年5月份左右,“張某新”向她借用銀行卡,並答應給她現金。同年6月15日,朱女士到銀行開了一張新卡並存入了2萬元,次日“張某新”就給她現金2萬元。之後,張某新幾次拿現金給她要求她存入自己的賬戶後,再轉賬到上述新卡裡。經過幾次的“交易”,朱女士認為“張某新”是個頗有資金實力的人,而且靠得住,便和他逐漸熟絡起來。
  2012年7月17日16時33分許,朱女士突然收到兩條銀行的通知短信,稱她的銀行卡消費了兩筆共計96萬元款項,但因為她隨時攜帶著銀行卡,覺得可疑後就去到銀行查詢,得知自己的兩張銀行卡被人分七次盜刷消費共計人民幣596萬元,朱女士隨即報警求助。
  經調查,一條嚴密的“犯罪鏈條”出現了,“張某新”正是鏈條中的關鍵人物。“張某新”並不姓張,而是姓洪。洪某早在與朱女士認識之初,就已經開始分階段盜卡、克隆、盜刷、套現等事宜。2012年6月底至7月期間,洪某在與朱女士見面吃飯期間,曾多次打探朱女士的資金調度情況並藉機查看其身份證件,並且在朱女士刷卡消費時,也頗有心機地記住了其銀行卡密碼。但洪某一直未有採取實質性行動,直到卡“養肥了”——2012年7月中旬左右,洪某再次約朱女士吃飯時,朱女士說起了由於答應幫某銀行增加存款業務量,幾天內要調集6百萬元資金到自己銀行卡上的事。
  得到這一信息後,洪某通過電話聯繫了他的同伙江某紅(另案處理)。在電話中,洪聲稱有一官員需要將銀行卡內的大額款項套現,要求江某紅幫忙套現500萬餘元並承諾事後給予好處。之後,洪某將兩張通過非法手段克隆被害人朱女士的銀行信用卡提供給江某紅,並提供了一張姓名為“朱XX”的偽造居民身份證供其使用。
  2012年7月17日中午,江某紅等人持上述克隆信用卡前往銀行櫃員機查詢餘額,確認兩張信用卡內有500餘萬元的餘額後,由其中一人持該二張克隆信用卡及上述“朱XX”的居民身份證前往總統數碼港四樓找到涉案人員胡輝文(另案處理),由胡輝文提供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為張岩多次進行刷卡套取被害人朱女士兩張信用卡內的錢財共計人民幣596萬元,並準備次日到銀行取現、轉賬上述596萬元。與此同時,被害人朱女士獲悉自身的信用卡遭克隆刷卡使用後前往銀行查詢確認並及時報警,上述銀行信用卡被及時掛失並凍結了596萬元款項。
  次日,警方將洪某抓獲歸案。洪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銀行卡犯罪一年增長近2倍
  記者從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獲悉,銀行卡犯罪呈現高發態勢。2013年該院共受理因偽造、非法持有或使用虛假身份證明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案件31件,使用偽造、拾得他人遺失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案件73件,分別是2012年的2.2倍和3倍。
  記者瞭解到,由於一些服務場所的員工成為銀行卡犯罪團夥的內線成員,讓消費者防不勝防。
  江某原來在海珠區一家潮州酒樓當服務員,後來被銀行卡詐騙團夥“發展”為內線成員,專門做複製卡和竊密碼的工作。2012年11月,江某趁被害人陳女士到酒店消費並幫其刷卡結賬之機,利用“上家”事先交給其的讀卡器竊取被害人陳女士名下的銀行卡的信息並記錄密碼,後將上述資料交給“上家”複製銀行卡,“上家”將複製好的銀行卡再交給被告人江某,由其用上述複製的銀行卡查詢餘額後通知“上家”。隨後,“上家”持複製的銀行卡在佛山南海某紙業有限公司消費兩筆共計人民幣12萬餘元,江某從中分得人民幣1萬元。
  2013年3月,被告人江某在工作的酒樓被抓獲歸案。此後,江某被法院以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四大原因致銀行卡盜刷高發
  “我們分析近期銀行卡盜刷案件發現,此類犯罪通常由竊取信息、製造偽卡、盜刷套現三部曲構成。而由於存在銀行卡磁條輕易被覆制、第三方支付金融終端等工具存在漏洞、持卡人保管密碼不善、缺乏盜刷銀行卡的防範和協調機制等原因,從而導致了此類犯罪的高發。”天河法院相關負責人說。
  首先,多數案件中竊取銀行卡信息的技術和手段均非常簡單,只要在銀行外設的POS機上隱秘安裝讀卡器,就能在持卡人使用銀行卡時讀取銀行卡的相關信息;其次,不法分子製造虛假第三方支付軟件或網站,騙取網上或手機購物的持卡人輸入銀行卡信息從而複製並偽造銀行卡進行盜刷;另外,複製並盜刷銀行卡必須同時取得銀行卡信息和密碼,部分持卡人缺乏審慎保護密碼的意識,容易造成密碼被不法分子竊取;再者,持卡人報案後,不能在最短時間內阻止交易發生,致使存款被取走、被消費;當開戶行要跨行調取監控錄像等相關資料時,也困難重重,使案件偵破時間較長。
  為此,天河法院建議,銀行系統應建立查詢通知業務和定期修改密碼提醒業務。升級完善銀行存取款和POS機刷卡系統是預防銀行卡盜刷最根本的辦法,但受到成本高、時間長等因素影響,銀行往往不願付出高昂的代價。建立查詢通知和定期修改密碼提醒可使持卡人密切註意不法分子的跟蹤查詢、刷卡等動向,並根據提醒每2個月定期修改密碼,以便從源頭上防止存款被盜。
  “此外,不僅要完善對第三方支付金融終端的監管,堵塞網絡交易的漏洞,還要建立對POS機的年審、監控制度。銀行應定期查看POS機的安裝情況,監控是否存在異常,建立對POS經營商的年審制度,從嚴準入資格,從源頭上堵截信息泄露。”該負責人說。
  天河法院還呼籲,應儘快建立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公安等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機制。由於銀行是持卡人存款的保管者,按目前的司法慣例損失最終大部分由銀行承擔,所以建立順暢的溝通協調機制既有利於公安機關迅速掌握持卡人的開戶資料、賬戶流水、資金走向等材料,直接堵截資金流失,加快案件偵破速度,又有利於提高銀行的風險防範意識。  (原標題:犯罪團夥有耐心把卡“養肥”再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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